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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郑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郑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169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169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中止审理本案。现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应予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贾文军审判员  王丽娥审判员  吴文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