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郑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郑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169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169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中止审理本案。现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应予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贾文军审判员 王丽娥审判员 吴文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