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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498号、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亲全申请执行李太平、李超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亲全,李太平,李超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498号、499号申请执行人:李亲全,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被执行人:李太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光辉镇。被执行人:李超琼,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光辉镇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1341号、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太平、李超琼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蒋武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