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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程学勇与宋士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学勇,宋士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1民初537号原告:程学勇,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光,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士明,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凤菊,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城区,系被告宋士明之妻。原告程学勇与被告宋士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业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学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光,被告宋士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凤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学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73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我给被告盖楼,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协议》,我按照要求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毕后,我将临街楼交付被告使用,经结算被告尚欠我工程款19300元。经催要,被告又支付2000元,下欠17300元未付。被告宋士明辩称,我已超额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给我盖的楼房存在质量问题,现在也没有验收,也没有使用,原告应再给我钱,并给我修好房子。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原、被告于2012年8月13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协议》一份,证明原告承建被告方楼房的事实情况;2、《宋士明工程款》清单一份,拟证明被告欠款的情况;3、阳谷县法院《询问笔录》一份,拟证明被告承认尚欠原告工程款17300元;4、证人席某证明,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7300元。被告对以上原告提交的四份证据均不认可。对证据一,被告认可签订《建筑工程协议》属实,原告承建楼房也属实,但认为原告提交的《建筑工程协议》上关于阳台、带瓦檐子部分的约定是原告自己加上的;对证据二,被告认为原告计算的楼房建筑面积不对,只是原告自己计算的;3、对证据三,被告认为自己已不欠原告工程款了,法院询问时自己也没有认可欠款;对证据四,被告认为证人(系原告内弟)证言不属实。被告提交以下证据:原告收到条,计款58000元;记账本一份,证明已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06600元。原告认可被告方提供的收到条,但对记账本的记录不认可。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8月13日,原告程学勇与被告宋士明签订《建筑工程协议》,约定原告承建被告楼房,工程地点在阳谷城区南关,工程结构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为400㎡,质量标准为合格,承包方式为清包工,包工价格为每平方米238元。原告施工楼房共计四层(三层半)。经原告申请,本院对涉案楼房进行了勘验。经勘验,涉案楼房一层已出租,二、三、四层闲置未使用,二、三、四层及楼道均有渗水现象,立柱有倾斜现象,楼顶部位不平。另查明,原告不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原告未能提交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双方已就工程款进行结算的证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原告为被告建设涉案楼房属实,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因原告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所以,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协议》系无效合同。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是否应当给付原告工程款。涉案楼房有争执的二、三、四楼层至今均未使用,据现在的勘验情况也确实存在一些质量问题,被告称至今未验收合格,原告未能提交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据。原、被告未就工程量进行结算,原告提交的《宋士明工程款》清单系原告自己计算,被告不认可,原告未能提交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结算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支持”,参照此规定,原告应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行主张相应权利,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7300元的诉讼请求,现无法支持,原告可待具备法定条件时,再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原告诉求,证据不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学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业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守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