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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9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双侠申请执行洛阳江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开拓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双侠,洛阳江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开拓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91执5号申请执行人高双侠。被执行人:洛阳江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洛阳开拓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双侠与洛阳江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开拓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豫0391民终1021号民事判决,判决洛阳江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开拓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高双侠的欠款195350元,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双侠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洛阳江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开拓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391执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雨执行员 郭玉峰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盛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