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喆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喆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林玉忠,王会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财保24号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喆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新风路5号。法定代表人林玉忠。被申请人林玉忠,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王会平,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喆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林玉忠、王会平发生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喆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林玉忠、王会平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喆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林玉忠、王会平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29540.32元或者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本院制作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之后,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案保全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审判员 吕瑛二○二○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肖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