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3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霍城县高传军农资店与马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城县高传军农资店,马军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1255号原告:霍城县高传军农资店经营者:高传军,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霍城县。被告:马军平,男,50左右,汉族,农民,住霍城县。原告霍城县高传军农资店诉被告马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向原告霍城县高传军农资店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当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纳,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17年4月24日,原告霍城县高传军农资店仍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城县高传军农资店在缴纳期限内未缴纳又不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倩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