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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奎龙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奎龙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9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奎龙,曾用名杨正龙,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伊川县。因违法购进盐产品用于市场销售,于2016年5月22日被伊川县盐业管理局没收违法盐产品2.24吨,罚款人民币13650元。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7年2月20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7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1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奎龙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乐丹、冯毅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奎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案发前,被告人杨奎龙在伊川县高山镇金滹沱村经营“亚格超市”,主营副食品批发及零售业务。2016年3月份,杨奎龙接到一名自称“王经理”男子的电话,向其推销食盐。杨奎龙便以每箱85元的价格向该男子购买130箱(1×350克×60袋)盐产品,共2.73吨。后杨奎龙将该盐产品放在其“亚格超市”销售。2016年5月7日,伊川县盐业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亚格超市”例行执行检查时,当场查扣该盐产品103箱、41小袋,共2.24吨。经检测,被查扣盐产品中不含碘。另查明,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杨奎龙到伊川县公安局半坡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奎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杨奎龙的供述;2、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盐业违法物品查封、扣押清单及通知书、现场照片等书证;3、证人杨某、崔某、穆某6名证人证言;4、物证:查扣盐产品照片;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奎龙非法购买无碘盐并销售给他人食用,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奎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奎龙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65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亚东代理审判员  方政伟人民陪审员  罗敬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姜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