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薛青华诉山西长治鑫鼎机动车检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青华,山西长治鑫鼎机动车检测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1民初47号原告薛青华,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长治鑫鼎机动车检测公司。地址长治县苏店镇南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梅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天成,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薛青华诉被告山西长治鑫鼎机动车检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青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梅青及代理人宋天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报酬21670元;2、被告因违约补偿原告误工费26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9日,被告因单位大门南侧二层楼顶漏雨,与原告签订一份屋面维修协议,协议约定以每平方32元的价格由原告包料施工,施工结束验收后,除扣除10%质保金外,一次性付清维修款。原告与被告施工负责人牛长陵协商后,于31日开始施工,4月4日完成工程,4月12日才验收结算。面积为752.38平米,总价值24076元。4月13日原告开据发票,被告在接到发票并在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明泽签字后,就应支付劳务费,然而时任会计宋生兰以没钱为由在公司挂账,并出具收据一份。到了8月,被告内部组织变更,当时负责施工的办公室主任、会计都离职,法人代表也由现在的总经理王梅青担任,但王梅青承认修房这个事实,仍不付款。被告辩称,原告陈诉的内容均发生在现任法定代表人上任之前。原告是否承揽被告楼顶防水工程,维修价格以及如何结算,被告现任法定代表人均不知情。况且原告陈诉自相矛盾,诉讼请求的标的额与诉讼内容表述的总价款明显不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如原告所��属实,被告愿意与原告协商,在公司每月支付必须费用后将该款列入还款计划,分期归还原告承揽工程的欠款。如果原告陈诉的不是事实,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诉求,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6年3月29日屋面维修协议一份,证明工作成果的造价。以每个平房32元计算,总共752多点平方,总价款24076元。验收合格后除扣除10%的保证金外,一次性付清。诉讼请求是21670元,已扣除保证金了。现在被告一分钱没有付。证据二、2016年4月15日收据一支,证明被告当时的负责人已经给原告签字,公司开的收据,并加盖公章。原告开的发票票号为00018303。收据总价款24076元。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不是我经手的事情,我不知道真实性,不认可。每平方价位偏高,没有明细,不知道干多少活。对证据二,收据是真实的。公司上届财务没有移交,没有该手续,我不知道。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是:原告的两份证据由当时公司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相互吻合,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案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诉称基本吻合。本院认为,本院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原告按双方的协议,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做人制作成品,被告公司时任负责人接收该成品并进行了结算,并在该公司财务挂账,被告就应当按双方确定的价格予以支付报酬,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了定做合同关系。现原告按协议约定要求被告除10%的质保金外,按���定价格的90%支付劳务报酬21670元,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公司现任负责人以不知情,价格偏高为由拒付,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该定作的工作成果不存在,以及该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故该辩称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公司上届财务没有移交帐,这是被告公司内部的事情,也不能对抗原告的该债务。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其误工费的主张,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山西长治鑫鼎机动车检测公司支付原告报酬2167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花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