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财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肖桂芹、蔡中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桂芹,蔡中原,时圣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财保506号申请人肖桂芹,女,1958年2月22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蔡中原,男,1980年2月20日生,住。被申请人时圣兰,女,住苍山县。申请人肖桂芹与被申请人蔡中原、时圣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时圣兰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保全金额15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时圣兰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维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