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行审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南开区马达吾代兰州拉面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南开区马达吾代兰州拉面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4行审16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法定代表人周涛,局长。委托代理人付士超,天津市南开区环境保护局干部。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马达吾代兰州拉面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大街13号B部分。经营者马达吾代,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撒拉族,户籍地青海省化隆县。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马达吾代兰州拉面店作出的南环罚字[2016]Z-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接到上述强制执行申请后,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环境保护局作为辖区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其针对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马达吾代兰州拉面店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建设专用烟道的商业住宅楼以及商业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后申请执行人在依法履行了处罚前告知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作出南环罚字[2016]Z-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了送达。被执行人就上述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能够证明其作出的南环罚字[2016]Z-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履行程序合法,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法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南环罚字[2016]Z-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金馥审判员 杜维忠审判员 酒 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鹏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