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4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姜胜成与武汉恒业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胜成,武汉恒业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4545号原告:姜胜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杰。被告:武汉恒业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银彩。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胜成与被告武汉恒业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胜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胜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胜成撤回起诉。审判员 殷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沈婧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