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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周国旗与四平市天威电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旗,四平市天威电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742号申请执行人周国旗,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四平市天威电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国旗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天威电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受理,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该案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3138.03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93138.0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劳人仲裁字(2016)第09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刘   洪   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东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