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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支行、廖晓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支行,廖晓彬,刘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支行,住所地龙南县。法定代表人:廖胜裕,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廖晓彬,男,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刘利玲,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廖晓彬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7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廖晓彬在龙南县有房产(房产证号:龙私字××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廖晓彬所有的在龙南县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龙私字××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 赖 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宋林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