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工租赁站与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如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工租赁站,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如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084号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工租赁站,经营者:罗陶,男,生于1987年9月27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系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南大街1号中央商务区F6栋13楼12-15号,注册号:9152000021436387T。法定代表人:罗林邦,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如超,男,生于1974年6月17日,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工租赁站与被告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如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工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诗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