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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傅建满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富华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建满,邵阳市富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傅建满,男,汉族。被执行人邵阳市富华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君洪。申请执行人傅建满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富华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双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富华化工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复执行。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 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