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2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玉江与韩经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江,韩经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573号原告:刘玉江,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韩经欣,男,约27岁,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刘玉江与被告韩经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刘玉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玉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方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