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91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候建状与孙佳丽、刘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建状,孙佳丽,刘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426号原告:候建状,男,汉族。被告:孙佳丽,男,汉族。被告:刘霞,女,汉族。原告候建状与被告孙佳丽、刘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候建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候建状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素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建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