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芳、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芳,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36号申请人:陈芳,女,汉族,居民。被申请人:高峰,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芳与被申请人高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峰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高峰xxx。二、查封申请人陈芳xxx。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冀 伟审 判 员 赵金华代理审判员 郑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康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