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唐应、王武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唐应,王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陈唐应,男,1947年6月4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王武利,男,1972年1月5日出生,住彭泽县。陈唐应申请王武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唐应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2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良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