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阳靖、李娟、沈学云、四川鑫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阳靖,李娟,沈学云,四川鑫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保60号申请人: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住所地高县文江镇中心街209、211、213号。法定代表人:郭素华,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阳靖,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申请人:李娟,女,汉族,1984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申请人:沈学云,男,汉族,1963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被申请人:四川鑫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绿茵路6号梦想和居6栋2层2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靖、李娟、沈学云、四川鑫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川1525民初46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阳靖、李娟、沈学云、四川鑫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230000元予以冻结;如被申请人阳靖、李娟、沈学云、四川鑫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 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