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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松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松协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134号原告: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上金线8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佑平,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显根,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巍,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已于2017年3月7日解除委托)被告:镇江市松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厂岗。法定代表人:张炳圣。原告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松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771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含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