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5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大连利升贸易有限公司与大连海鸥油漆厂、大连新型海鸥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利升贸易有限公司,大连海鸥油漆厂,大连新型海鸥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507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利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大树村。企业法人:邢波,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海鸥油漆厂。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姚工街**号。法定代表人:藤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新型海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临港工业园区碧水路*号。法定代表人:藤秀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利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海鸥油漆厂、大连新型海鸥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大连新型海鸥化工有限公司有坐落于庄河市配电室泵房号1层(建筑面积:265.17平方米)、一层(建筑面积:152.1平方米)、1库房号1层(建筑面积:2374.86平方米)、警卫室1层(建筑面积:45.01平方米)、综合楼1-6层(建筑面积:6605.51平方米)、2厂房号1层(建筑面积:2571.84平方米)、3甲类库房号1层(建筑面积:668.9平方米)、锅炉房号1层(建筑面积:216.46平方米)、11厂房号1层(建筑面积:798.14平方米)。根据申请执行人大连利升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大连新型海鸥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配电室泵房号1层(建筑面积:265.17平方米)、一层(建筑面积:152.1平方米)、1库房号1层(建筑面积:2374.86平方米)、警卫室1层(建筑面积:45.01平方米)、综合楼1-6层(建筑面积:6605.51平方米)、2厂房号1层(建筑面积:2571.84平方米)、3甲类库房号1层(建筑面积:668.9平方米)、锅炉房号1层(建筑面积:216.46平方米)、11厂房号1层(建筑面积:798.14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大连新型海鸥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相官审判员 丛长庆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东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