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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2执4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江岸诉被告刘玉成、周细杨、陈黎明、严瑛、贵州幸福新材有限公司、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江岸,刘玉成,周细杨,陈黎明,严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2执463-2号申请执行人:谢江岸,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集中村,身份证号:430102198305285575。委托代理人谭江玮,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刘玉成,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长湾卑路6号,身份证号:430511196810180554。被执行人:周细杨,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长湾卑路6号。被执行人:陈黎明,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132号,身份证号:43302419620202001X。被执行人:严瑛,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132号,身份证号:433024197003010024。本院在执行谢江岸与被告刘玉成、周细杨、陈黎明、严瑛、贵州幸福新材有限公司、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进审 判 员  刘 雄代理审判员  金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蔡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