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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正合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正合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447号原告:成都正合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毛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吴国新。原告成都正合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正合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正合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正合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4元,由原告成都正合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谭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