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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彭克华、抚州市桔丰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克华,抚州市桔丰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吴林青,江西小伙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彭克华,男,汉族,1991年9月27日出生,个体经营户,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抚州市桔丰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茂兰,经理。被执行人吴林青,男,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个体,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江西小伙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林清,经理。申请执行人彭克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林青、抚州市桔丰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小伙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克华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克华与被执行人吴林青、抚州市桔丰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小伙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同时被执行人吴林青向申请执行人彭克华支付劳务工资2553元,申请执行人彭克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30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欢龙审判员  邓烂文审判员  全 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方惊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