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429号原告:党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水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立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