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垦区红兴隆八五二农场百脑汇电脑城与被告崔伟佳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垦区红兴隆八五二农场百脑汇电脑城,崔伟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3民初635号 原告:垦区红兴隆八五二农场百脑汇电脑城,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八��二农场场部。 经营者宗德明,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 被告:崔伟佳,男,1989年5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 原告垦区红兴隆八五二农场百脑汇电脑城与被告崔伟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垦区红兴隆八五二农场百脑汇电脑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垦区红兴隆八五二农场百脑汇电脑城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垦区红兴隆八五二农场百脑汇电脑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垦区红兴隆八五二农场百脑汇电脑城负担。 审判员 曲贵武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李婧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