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河县福建五金材料店与白河县汉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河县福建五金材料店,白河县汉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白河县福建五金材料店,住所地白河县城关镇大桥路727号。负责人:林兴泉,男,系该店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吉荣,女,系该店员工。被执行人:白河县汉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95637815761,住所地白河县冷水镇月镇村二组。法定代表人:XX华,系该公司监事。本院在执行白河县福建五金材料店与白河县汉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河县汉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自觉履行了20000元的给付义务。同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白河县福建五金材料店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白河县福建五金材料店未实现的债权63099元,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后,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