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10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肖盛与天使投智(深圳)创意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盛,天使投智(深圳)创意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0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盛,男,汉族,1991年3月1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天使投智(深圳)创意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兴路21号万骏经贸大厦1501,组织机构代码359867145。法定代表人:李家东。申请执行人肖盛与被执行人天使投智(深圳)创意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6】69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166.6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圣春人民陪审员 廖妙芳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博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