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杨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杨秀芳,肖俊西,宋茂胜,王世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13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法定代表人:栾本营,行长。被执行人:杨秀芳,女,汉族,1962年8月30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肖俊西,男,汉族,1962年9月2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宋茂胜,男,汉族,1963年6月10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王世胜,男,汉族,1980年5月27日出生,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与杨秀芳、肖俊西、宋茂胜、王世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秀芳、肖俊西、宋茂胜、王世胜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执1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昭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贾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