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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杨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杨秀芳,肖俊西,宋茂胜,王世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13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法定代表人:栾本营,行长。被执行人:杨秀芳,女,汉族,1962年8月30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肖俊西,男,汉族,1962年9月2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宋茂胜,男,汉族,1963年6月10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王世胜,男,汉族,1980年5月27日出生,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与杨秀芳、肖俊西、宋茂胜、王世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秀芳、肖俊西、宋茂胜、王世胜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执1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昭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贾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