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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平与赵偏、苏拴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赵偏,苏拴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平,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赵偏,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苏拴柱,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刘平与被执行人赵偏、苏拴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陕0822民初26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苏拴柱名下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苏拴柱名下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二、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