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2017)湘0281民初1232号王某撤诉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1232号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醴陵市××镇××村××号。被告: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醴陵市××镇××村××号。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邓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麒龙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