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23民初3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罗雄图与夏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雄图,夏梅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3735号原告:罗雄图,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坚定,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夏梅林,女,194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雄图诉被告夏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雄图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梅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雄图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梅林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雄图撤回对被告夏梅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雄图负担。审 判 长  皮跃军代理审判员  谢 利人民陪审员  曾慧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