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民初3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罗雄图与夏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雄图,夏梅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3735号原告:罗雄图,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坚定,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夏梅林,女,194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雄图诉被告夏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雄图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梅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雄图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梅林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雄图撤回对被告夏梅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雄图负担。审 判 长 皮跃军代理审判员 谢 利人民陪审员 曾慧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