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378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2年11月3日生,江西省崇义县人,住永新县,被告:冯某,男,汉族,1976年8月4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面玲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尹晓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林 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