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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378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2年11月3日生,江西省崇义县人,住永新县,被告:冯某,男,汉族,1976年8月4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面玲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尹晓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林 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