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刑更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宗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564号罪犯申宗,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凤冈县,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作出(2012)浙温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申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申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刻苦钻研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2015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申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申宗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宗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戴皖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