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亨亮与岳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亨亮,岳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民初1152号原告:陈亨亮,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皋兰县。被告:岳建平,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原告陈亨亮与被告岳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陈亨亮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亨亮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亨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亨亮负担。审判员 孟宪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苟玉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