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秀芹与周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芹,周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44号原告:李秀芹,女,195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周吉成,男,成年,汉族,住乐陵市。原告李秀芹诉被告周吉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吉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卫东人民陪审员 李翠华人民陪审员 陈吉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冯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