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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秀芹与周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芹,周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44号原告:李秀芹,女,195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周吉成,男,成年,汉族,住乐陵市。原告李秀芹诉被告周吉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吉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卫东人民陪审员  李翠华人民陪审员  陈吉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冯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