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4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秀玲申请执行乔翠林、侯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玲,乔翠林,侯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4483号申请执行人杨秀玲,女,汉族,1965年3月2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乔翠林,女,汉族,1964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侯占和,男,汉族,1966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乔翠林之夫。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杨秀玲申请乔翠林、侯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乔翠林、侯占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0602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晶晶审 判 员 王辉东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卫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