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努奥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努奥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昭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努奥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努奥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522执10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 前 平审判员 ��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厚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