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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特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吴成英申请宣告姜明秀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成英,姜明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特143号申请人吴成英,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谭正贤,重庆市垫江县高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姜明秀,女,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成英与被申请人姜明秀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吴成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成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吴成英撤回申请。审 判 员 胡先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赵麒君书 记 员 黄 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