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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60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雅棉居品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与文昌长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雅棉居品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文昌长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60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雅棉居品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雅棉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振和大厦西楼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2715030-9。法定代表人高良伟,该公司CEO。委托代理人谭品波,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俊霞,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文昌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建路196号,组织机构代码69890197-7。法定代表人陈闪。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967号民事判决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917号民事判决维持已于2015年1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文昌长城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雅棉居饰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5202.6元及利息(利息以635202.6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被执行人文昌长城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文昌长城置业有限公司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0元。因被执行人文昌长城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雅棉居品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工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谢文超执行员  李 雯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祁 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