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冠县欧曼钢球套圈制造有限公司、冠县新丰钢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冠县欧曼钢球套圈制造有限公司,冠县新丰钢管有限公司,山东冠州通宇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宗文忠,胡新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84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63号中通领秀城1号。主要负责人鹿桂涛,行长。被告冠县欧曼钢球套圈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城镇振兴东路。法定代表人左保军,董事长。被告冠县新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宗文立,董事长。被告山东冠州通宇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城镇振兴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宗文忠,董事长。被告宗文忠,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胡新凤,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告冠县欧曼钢球套圈制造有限公司、冠县新丰钢管有限公司、山东冠州通宇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宗文忠、胡新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按简易程序立案。案件受理后,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