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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执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华守、康泉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华守,康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1359号申请执行人:谢华守,女,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康泉福,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申请执行人谢华守与被执行人康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华守因被执行人康泉福未履行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康泉福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康泉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黄美榕执行员  周伟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许明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