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夕成冷冻食品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安县永安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翠屏区夕成冷冻食品经营部,江安县永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62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夕成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经营者赵夕树,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泸县。被执行人江安县永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法定代表人唐正尧,经理。本院在执行宜宾市翠屏区夕成冷冻食品经营部申请执行江安县永安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6)川1523民初1107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安县永安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等;查询江安县房地产管理局证实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但该房产已抵押给银行贷款2800万元,且被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我院轮候查封),现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拟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夕成冷冻食品经营部已向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对该房产的处置分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本金3373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0元、本案执行费5055元,被执行人江安县永安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伟审判员 成关云审判员 陈象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尤 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