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安永杰、衡水遨宇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永杰,衡水遨宇纺织有限公司,衡水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永杰,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遨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中路22号。法定代表人张刚,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衡水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西路2113号。法定代表人张刚,执行董事。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00元、利息18663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1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1月24日,以后另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2200元、执行费12649.93元,以上共计513794.93元。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姚瑞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