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砼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砼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496号之一原告: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陈善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苏砼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负责人:陈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砼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龙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许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