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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8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芜湖徽商金属有限公司、安徽旷能电池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徽商金属有限公司,安徽旷能电池电源有限公司,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8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徽商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刘勇。被执行人:安徽旷能电池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法定代表人:张兆英。被执行人: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法定代表人:乔树洪,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徽商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旷能电池电源有限公司、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家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