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浙江金紫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芸卉针织有限公司、刘云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紫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芸卉针织有限公司,刘云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901号原告:浙江金紫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工业园区春华路581号。法定代表人:王文辉。被告:义乌市芸卉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亭镇铜山路508号。法定代表人:顾中萍。被告:刘云志,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紫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芸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志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金紫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