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行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辉文、陈艳良与岳阳县蒙华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辉文,陈艳良,岳阳县蒙华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行终2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辉文,男,194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艳良,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光格,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雪灵,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岳阳县蒙华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同安医药药业有限公司3楼。负责人刘小良,指挥长。上诉人陈辉文、陈艳良因与岳阳县蒙华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蒙华铁路建设指挥部)撤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1行初1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蒙华铁路建设工程途经岳阳县××××镇柘山村雷公村民组。岳阳县人民政府针对该国家项目依法对沿线土地进行了征收,并委托由岳阳县人民政府组建的蒙华铁路建设指挥部与陈辉文、陈艳良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征收了其房屋。陈辉文、陈艳良认为蒙华铁路建设指挥部与其签订的补偿协议显失公平,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2016年10月8日由蒙华铁路建设指挥部与其二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审法院认为,蒙华铁路建设指挥部是因蒙华铁路建设由岳阳县人民政府临时组建的一个协调机构,不是土地征收的行政主体,非本案适格被告。陈辉文、陈艳良以蒙华铁路建设指挥部作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应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陈辉文、陈艳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辉文、陈艳良承担。上诉人陈辉文、陈艳良上诉称,蒙华铁路建设指挥部是由岳阳县人民政府组建并授权负责拆迁补偿事宜的独立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以岳阳县蒙华铁路建设指挥部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蒙华铁路建设指挥部是因蒙华铁路建设由岳阳县人民政府临时组建的一个协调机构,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规定,上诉人陈辉文、陈艳良以该指挥部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错列被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磊审判员 江婷审判员 胡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