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安阳大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伊川县丰润耐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大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丰润耐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大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法定代表人:李春林,男,汉族。被执行人:伊川县丰润耐材有限公司,住伊川县彭婆镇。法定代表人:崔继峰,男,汉族,1976年生。本院在执行安阳大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伊川县丰润耐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经合议庭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0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29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